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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0年8月份主题党日 主题及主要学习内容的通知 2020-08-05 09:33:13   来源:    点击:
关于确定2020年8月份主题党日
主题及主要学习内容的通知
各支部:
  经报请集团党委同意,确定2020年8月份主题党日的主题为:“以党建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学习内容为: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第二十三讲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第九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P231-275页)
  4.《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请各支部按照集团党委关于开展主题党日的通知要求,做好方案报备,抓好活动组织,做好信息和材料上报(联系人:全芳枚;电话:15716079329)。
学习提纲附后。        
中共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第二十三讲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想,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基本观点,科学回答了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如何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基本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一、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重要基石
  国家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入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各方面风险可能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必须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创新国家安全理念,统揽国家安全全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了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新要求。当前,我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迎来了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但风险挑战也十分严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时刻准备应对各种风险考验,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既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也为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新机遇。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维护我国发展的历史机遇期,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迟滞或打断。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回应了人民对国家安全的新期待。在新时代,人民希望国家更加强大,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希望党和政府更加主动作为,更有效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希望着力解决空气、水、土壤污染以及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大作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论断,明确将安全作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历史、现实、未来的深刻洞察。有了安全感,获得感才有保障,幸福感才会持久。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顺应了世界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充满希望,也充满挑战。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妄自尊大或独善其身,只能四处碰壁。“单丝不线,孤掌难鸣。”只有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同心协力应对各种问题,才能实现共享正义尊严、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安全保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一重大论断,准确把握新时代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深刻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则要求和丰富内涵。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这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也是推进国家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建立在发展基础上的安全才更可靠、更可持续。要从国情出发,坚持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坚持在改革发展中促进国家安全,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问题的产生。安全是发展的保障。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安全战略,决定了这个国家生存、发展与兴盛之路。实施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国家安全战略,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做到坚持发展不停步、维护安全不懈怠。
  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项权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人民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生产生活环境。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把制度安全、政权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为国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证。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则,就是要把国家利益作为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捍卫国家利益的机遇意识,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底线思维,创新捍卫国家利益的方式方法,更坚决更有效地维护好捍卫好国家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这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基本定位。塑造是更高层次更具前瞻性的维护。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也处于从发展中大国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新时代国家安全,既要解决好大国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安全共性问题,更要处理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阶段面临的特殊安全问题。要立足国际秩序大变局来把握规律,立足防范风险大前提来谋划思路,立足我国发展历史机遇期大背景来统筹工作,做到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安全保障就跟进到哪里,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外部安全环境。
  坚持科学统筹的根本方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始终把国家安全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来把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国家安全合力。要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统筹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三、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前景光明,越是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认识和有力应对一些重大风险挑战。要聚焦重点,抓纲带目,着力防范各类风险挑战内外联动、累积叠加,不断提高国家安全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事业全面发展进步,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是主阵地、主战场。要把确保政治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从维护政治安全高度谋划和推进各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以防控风险为主线,既要防控本领域主要安全风险,又要防范不同领域安全风险叠加共振;落实国家安全政策,织密国家安全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外部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
  维护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攸关党和国家安危,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党执政安全,是维护政治安全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领域是争夺“制脑权”的没有硝烟的战场。各种敌对势力从来没有停止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来没有停止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颠覆破坏活动。要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坚定“四个自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敌对势力在我国策划“颜色革命”的战略图谋是长期的。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放松警惕,坚决防范和抵御“颜色革命”,坚决遏制西方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维护政治安全,要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维护国土安全。国土安全是立国之基。国土的安全状态与国家能否繁荣息息相关。国土不受外来侵略和威胁,资源不因战争或预防战争过分消耗,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当前,我国国土安全面临复杂严峻挑战,维护国土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要提升维护国土安全能力,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周密组织边境管控和海上维权行动,坚决捍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效遏制侵害我国国土安全的各种图谋和行为,筑牢国土安全的铜墙铁壁。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深入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坚决防范“藏独”、“疆独”,坚决挫败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图谋,全力维护香港、澳门繁荣稳定。
  维护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维护国家安全,根本上是为了发展经济,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战略,国家的政治、军事乃至环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经济安全,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安全也就无从谈起。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场攻坚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把发展实体经济作为重中之重,切实解决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增强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维护社会安全。社会安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是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晴雨表,是社会安定的风向标。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有更高的期待,对社会安全有更高的标准。人民群众不仅关注人身安全,而且关注吃得放不放心、住得安不安心、出行是否平安;不仅关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成效如何,而且关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水平高不高;不仅关注自身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关注执法司法是否严格公正,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像阳光一样照耀到每个人。要大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整体水平,注意从源头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凡“恐”必打、露头就打,出重手、下重拳,给暴力恐怖势力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挤压暴力恐怖活动空间,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加强公共安全工作,妥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网络安全。当今世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日新月异,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相伴而生,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要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坚持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加速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不能人家用飞机大炮,我们还用大刀长矛,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制定网络安全标准,不断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确保大数据安全,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和有效防护。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维护外部安全。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和国际秩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要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世界各国一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强有力的海外利益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领域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反恐怖斗争,坚定支持和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引导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安全,为全球安全治理不断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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